服务贸易的概念
日期:2019-08-13关注度:2640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

  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

  概念起源

  西方学者对服务贸易概念的探讨是从“服务”本身的概念开始的。早在1977年,霍尔(T.P.Hill)n论界所公认的服务概念。霍尔指出:“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一定经济单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变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即消费者单位的变化和生产者单位的变化是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而不能储存,这与其物理特性无关,而只是逻辑上的不可能……。”

  80年代中期

  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1985年)相继扩展了霍尔的“服务”概念,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以此为基础,巴格瓦蒂将服务贸易的方式分为4种: (1)消费和生产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 (2)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 (3)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际性服务贸易; (4)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桑普森和斯内普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同巴格瓦帝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务消费者换成服务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与此相类似,1987年格鲁柏(H.G.Grubel)则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

  特征

  上述服务贸易的定义抓住了服务贸易的特征,即服务和贸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务贸易同传统的货物贸易清楚地区别开来。但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仅仅探讨至此是不够的,因为它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无法把服务贸易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开。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巴格瓦蒂等人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为暂时流动和永久流动,认为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暂时流动为服务贸易,而生产要素的永久流动则不属于服务贸易--资本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是国际直接投资,人力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则是国际移民。


转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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